劳动关系中,一方是用人单位,一方是劳动者,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“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等”。“劳动者”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,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。另外,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,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。
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:
1.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。
2.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。
3.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,可以存在于法人与法人、法人与自然人、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,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。一般建立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,比如农村自建房在建造过程中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临时性、补充性的用工关系。在劳务关系下,主体的身份不做强制性要求,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。
是否属于劳务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:
1.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,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,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,若劳务关系没有特定规定,劳务报酬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分批次支付,工资发放周期不固定。
2.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,即经济关系,彼此之间无从属性,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,没有管理与被管理、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,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,在需要生产工具时,也是自备,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。
3.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为受雇人办理社会保险、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等义务。
三、雇佣关系
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,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,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是否属于雇佣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:
1.雇佣关系中,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,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,雇员提供劳务本身,并不要求雇员劳动本身要有成果。
2.雇佣关系中,雇员要接受雇主的安排管理,服从雇主的指挥,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,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。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。
3.雇佣关系中,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,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。